案例︱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患者死亡 医患“沟而不通”成硬伤

2023-08-07

山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山西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靠人民调解机制将医患纠纷转移至院外处理,在有效预防、化解纠纷,维护医患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同时,让医患在案结事了的过程中,感受到法理情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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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患者死亡 医患“沟而不通”成硬伤

纠纷概要

患者吴某某,男,60岁,主因PTCA术后5年,活动后气短半年,于2020年7月3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心内科。该患者既往有高血压(最高达180/100mmHg)和糖尿病史,平时口服硝苯地平控释片降压,口服阿卡波糖/格列吡嗪降糖。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于7月6日在局部麻醉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及介入治疗。完成冠状动脉造影后在前降支、回旋支放置冠脉支架4枚,术后安返重症监护室,7月7日转入心内科普通病房。7月8日13:55发现患者意识丧失,呼喊无反应,呈打鼾样呼吸,颈动脉未触及,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4mm。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纠纷焦点



患方认为

涉事医院治疗不当,在患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植入冠脉支架,导致患者死亡。

医方认为

患者病情复杂且严重,向其家属建议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治疗,其家属选择冠状动脉造影及介入治疗,手术风险也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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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

(1)根据患者体征、临床表现及现有病历分析,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和冠状动脉造影术中诊断“冠脉三支病变”明确。

(2)有行冠脉介入治疗指征。

(3)冠脉介入治疗术前术后给予抗血小板聚集、抗凝等治疗明确。

(4)针对该患者病变的严重程度向其家属告知不到位。

(5)介入治疗术后对患者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复查心电图、电解质等。

(6)患方拒绝尸检,无法明确死因。


本案启示

(1)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诊疗活动中,由于医护人员工作量大,常常忙不过来,容易忽视沟通告知环节,常常“告”而不“知”,一些医患纠纷往往就此引发。

本案中,医方认为行冠脉造影及介入治疗是患方签字同意的,且冠脉造影后发现患者冠脉血管病变严重复杂,医院建议首选冠脉搭桥手术治疗,如不愿做冠脉搭桥手术,可以尝试冠脉疏通。患者家属选择冠脉疏通,医院尊重其选择行冠脉造影及介入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而患方则基于5年前曾采用球囊扩张方式治疗因心梗的惯性认知,认为此次所指“介入治疗”也是球囊扩张方式,便签署了冠脉造影及介入治疗的知情同意书。

故而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2)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医院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第十四条规定:“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联系到本案,涉事医院行冠脉造影时发现该患者冠脉前降支近段100%闭塞,回旋支近段狭窄90%,右冠近段狭窄85%,且钙化点很多,属于严重的“三支病变”。对这样的重症患者行冠脉介入治疗,风险性很高。该案患者冠脉病变进展较快,或者冠脉前降支近段发育异常,存在心肌桥,支架植入困难,再次尝试药物球囊扩冠可能较为合理。但涉事医院硬是在前降支近段植入了3枚支架,互相重叠,这就为后续观察治疗增加了难度。虽然此次介入治疗和用药符合诊疗常规,术中也没出现危象,但经验明显不足,有“小牛拉大车”感觉,稍显力不从心。


(3)高度重视危重病人术后病情变化的危险因素,认真做好围手术期管理和治疗。做好围手术期的管理和治疗,是病人术后康复的重要环节,与术前准备和术中操作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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